第第两百三十一章同个凶手作案
作者:七月半      更新:2024-05-18 14:19      字数:1947
  说话的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女孩子,看她和被害人亲密的样子,好像是亲戚,他听见了,这女孩子叫被害人妈妈姐姐。
  “请节哀!”
  女人哭着,抽泣擦干了眼泪,“警官,我女儿怎么死的?”
  “你叫什么名字?”
  “我叫陈洁,白小雨是我的独生女儿,我们家是外地来的,我在城里做夜宵生意!”
  “你们先生呢?”
  怎么只有两个女人来,这家的男主人呢?
  “她爸爸早些年和一个狐狸精跑了,是我一个人把孩子带大的。”
  又是一个破碎的家庭,顾之衡皱眉,眼神带着审问,“小孩是在晚上出的事,她晚上不是应该在家睡觉吗?为什么会出现在外面?”
  女人似乎非常痛苦,满脸自责,“早知道这样,我昨晚就不该做生意的!”
  “什么意思?”
  顾之衡和冬子知道,这其中一定有问题,被害的小女孩没回家,家里人为什么不追究,不去寻找?
  “昨晚上,女儿在店里吃饱了晚饭,我说带她回家睡觉,她说就在店里把作业做了,我就一个人让她待在铺子上做作业,晚上来了很多客人,我一个人忙不过来,也没管她,想着她累了就会要回家了,期间,她有不会做的题来找我,我都是太忙了,让她等会,后来我忙糊涂了,等到我要关门的时候,才想起我的孩子还在小房间里面写作业,等我去找她的时候,才发现她和书包一起不见了,我害怕吓坏了,那时候是凌晨快三点,我先是回家找,以为她不想等我就自己回去了,我女儿能找得到回家的路,可是,都找过了,没有发现她去哪了!”
  女人说完,又是一阵低泣,是她没管好孩子,孩子才会出事!
  “是啊,是我和梅姐一起去找的孩子,直到今天早上看到了新闻,我认出了小雨背的书包,这才通知梅姐来这的!”
  顾之衡微微眯眼,神色古怪,又是幼童出走,“你生意再忙,也应该把孩子看好!”
  “我……”
  女人后悔莫及,不停的哭,“要是早知道小雨会不和我说一声就跑了,我一定看紧她啊!”
  “陈洁,你仔细想想,你有没有得罪过谁?”
  陈洁一惊,不停的摇头,“没有,我就一个规规矩矩做小本生意的人,我能得罪谁啊,警官,你这话是什么意思?”
  “没什么意思,只是问问。”
  顾之衡捏了捏眉心,只觉得无比的惋惜,小孩会出事,大多数和大人看管不当有关,“冬子,让她把店铺地址记录下来!”
  他说完就起身回去了办公室,把教堂奸杀案的资料调出来,和今早发生的一起认真对比,发现了一个惊人的问题。
  这案子可是算上是并案,凶手都喜欢大雨天作案,下手的对象都是穿蓝色碎花裙子,扎辫子的小女孩。
  连环奸杀案?
  他在纸上勾画着两个案子的共通之处,同样的作案手法,同样的大雨天气,一瞬间,他似乎明白了,这案子不是随机,而是凶手有预谋作案,下手的对象,都是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,这些孩子的家长平时都忙于生计,疏于对孩子的看管,所以,才让凶手有可乘之机。
  “顾哥,蝴蝶刀的实验出来了!”
  唐千羽从办公室外面匆匆而进,“那把蝴蝶刀确实沾染过血迹,只是,并不是人血,而是鸭血!”
  “鸭血?”
  顾之衡抬头,似乎不相信这个结果!
  唐千羽点头,吸口气,“没错,是鸭血,没有沾染过人血,顾哥,这说明郑百桥,也许真的不是杀死李双儿的凶手!”
  是了,他有性功能障碍,是不可能对幼童下手侵害,还有,凭借这把属于他的蝴蝶刀,虽然凶器也是蝴蝶刀,可是,这把蝴蝶刀上面没有人的血迹,再加上刀锋是倒刺的,也就是说,不是刻画十字架的凶器。
  顾之衡沉默着,仔细看着两个案子的共同之处,“这么说来,郑百桥确实不是杀人凶手,千羽,送回来的雨衣和手套有结果了吗?”
  “还没有,我马上就去,不过,顾哥,别抱太大希望在这两个证物上面,因为,凶手敢留在现场的话,这就证明,这东西对我们用处不大。”
  顾之衡紧蹙眉头,“你尽力就是!”
  “是!”
  “立刻帮我通知下去,开个紧急会议!”
  滴滴滴……
  这时候小刘电话打来了,“顾哥,我查到了,几年前郑百桥的妈妈白灵因为盗窃罪入狱两年,出狱后精神恍惚,没多久就病死了!”
  “我知道了,过来开会吧!”
  顾之衡握紧手机,看来,郑百桥没有说谎,他逃走的原因,是因为对警察不信任?怕警方以那监控为证物,定他杀人的罪名?
  会议室中队里的人都来了,也包括张局长。
  随着对案子的分析和线索的更加深入,大家都明白,这凶杀案,大概是同一个凶手干的,顾之衡在ppt上面放出以下资料,“八月二十八日,死者,女,姓名,白小雨,年纪,七岁左右,生前三小学一年级学生,死亡时间,昨晚凌晨二点半到六点之间,死亡原因,颈部有深浅掐痕,属于窒息而亡,死者生前穿蓝色碎花裙,头上扎麻花辫,生前肺部吸入乙醚,案发现场只留下丢弃的一件红色雨衣和一只手套,雨衣和手套,法医还在进一步验证之中,还没有消息,综上所说,凶手作案手法,和杀死李双儿的几乎如出一辙,同样是性侵杀人,我推断是同一个凶手所为!”